線上連署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60條,真正開放水域遊憩活動!

Fri, 31 Dec, 2021 at 0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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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Host還我親水權--台灣開放水域聯盟(開水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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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發展觀光條例第36、60條,真正開放水域遊憩活動!連署正式起跑~
連署網址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87629654-2f3f-4660-9d2e-1321abcfef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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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四面環海,為何海面上經常一片空蕩?是台灣人不愛玩水、不會玩船嗎?其實是不能啊!現況是許多水域都是被無理公告限制住了。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授權地方政府公告禁止/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只要禁止,發生意外時就能避免被咎責,比起開放容易管理!但卻犧牲了國人親近水域的自由和權利,也扼殺了國人學習提升水性的機會,無從培養戶外親水能力及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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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怕被告國賠~
但國賠法已經修改,請大家上山下海安全自負。媒體、民眾也請不要再把個人維護自身安全的責任推給政府;請支持政府在不危害環境的前提之下,開放山域水域;請主動學習山裡水裡的應備技能&常識,若你無法在大自然中確保自身安全,請不要越級,請從最簡單的戶外場域開始,並選擇跟隨專業領隊團體,或與有經驗的人同行。
國賠法第3條
…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
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安全是你的責任
https://vocus.cc/bass/5c7c7d83fd897800016cc7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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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發展觀光的
發展觀光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1
第 36 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60 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交通部的水域管理採"原則開放,例外管理"大原則(負面表列),到了地方主管機關被扭曲成"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正面表列),案例如宜蘭梅花湖、龍潭湖,目前只有以下項目:練習、大型活動跟競賽才能夠申請從事水域活動。
整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衍生出來疊床架屋的各項公告,已經偏離了原本健全推動水域活動的方向。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又源自於發展觀光條例。
✔️ 建議交通部刪除發展觀光條例36條,避免地方管理機關怠惰,任意限制水域遊憩活動、用禁止取代管理!
✔️ 刪除發展觀光條例36條並不等於無法可管,航港局有 “公共水域浮具安全使用及活動建議注意事項” 以及“公共水域浮具安全使用及活動建議注意事項”,提供地方政府諸多建議事項以訂定自治條例。
✔️ 建議中央比照 #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109年 https://ppt.cc/fWwFLx)#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109年 https://ppt.cc/fFGGzx),依國民體育法第20條,訂定水域活動應注意事項。水域活動是全民運動,不應該僅只被視為觀光遊憩活動,更不應該受到無理的限制。
✔️ 全力支持環境保育!請主管機關確實利用保育相關法規,平等規範所有對象,不是只有水域遊憩活動可能干擾環境,其他觀光用或漁業用的動力船更不能免受規範!
✔ 水域是大家的,發展觀光條例36條可以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另外,有沒有其他法規可以用來限制動力船的活動範圍??沒有嗎?!水域是大家的,如果互相干擾,應該互相避讓,而非限縮水域遊憩活動範圍。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 另外地方主管機關不見得有水域知識的專才,對水域進行公告前,應參酌專業相關團體意見及取得第三方學術單位提出研究報告後再行公告。
海島台灣,老早應該促進水域遊憩活動發展,成為全民休閒/體育,結果海島居然變成內陸國家禁止/限制人民下水,這是笑話吧?!
政府只會擔心遊客下水溺死,不會教育大家如何安全親近水域,政府不會教沒關係,民間有人會教啊~請政府開放水域就好!也請民眾安全自負,自然環境裡的活動意外沒有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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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連結:
近年對水域戒嚴現況,一些媒體的報導與解析
水域解嚴 還我江湖

尋找親水的台灣(上)

尋找親水的台灣(下)

水域解嚴,打造親水台灣

敦促行政院履行海洋國家之宣示,建立全國水岸安全機制,協助修改或廢止現有不當水域禁令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9212ae27-f8a8-465a-a483-940dc66c1e0b
補充說明:上案在行政院公共政策網路平台2019年正式連署立案並通過,惟回覆層級不高,也非跨部會。今擬聯合立委將廢除36條提上檯面,有待各位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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