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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六條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再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站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課程對象:
1.從事一般業員工、工程師
2.科技業、製造業工程師或管理人員
3.新雇或在職於變更工作之勞工。
4.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5.工地進場作業之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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